一. 基金會對申請項目的期望
1. 基金會對申請項目有甚麼期望?
基金會提倡申請者開展之項目宜以簡約、節儉為原則,合理地運用社會資源,避免舖張浪費,亦不宜過份著重形式、排場。對於每年均開展多個項目的社團,基金會提倡將同類型的項目整合,以彰顯項目的社會效益。
二. 接受申請類別及形式
1. 基金會接受哪些項目的資助申請?
基金會主要接受/受理與澳門有聯繫之公益項目的資助申請,包括:
(1) 促進、發展或研究與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有關的項目;
(2) 旨在推廣澳門之項目。
2. 有哪些資助申請的形式?
(1) 年度申請
基金會鼓勵申請者及早規劃活動,以年度計劃形式向基金會提出申請,以便基金會對年度各項目作出更全面的、一次性的審批。
(2) 單項申請
未被列入年度計劃內的突發性 / 偶發性的項目,且根據社團開展項目的實際情況,可以單項形式提出申請。
原則上,已獲資助年度計劃的申請者,其單項申請需具充份理由說明。
三. 提交資助申請文件
詳情請參閱《資助申請表》填表指引。
四. 提交申請文件須注意事項
1. 申請文件電子檔以甚麼格式提交?
申請文件電子檔應以WORD文件格式保存,存入光碟或磁碟內與其他申請文件一併提交,也可以用電郵方式發送到基金會資助處郵箱(ds_info@fm.org.mo)。
2. 申請文件以甚麼方式提交?
申請者可於基金會辦公時間內親臨或以郵寄方式將申請文件送交至澳門基金會。地址:澳門新馬路61-75號永光廣場七樓。
3. 應在何時向基金會提出資助申請較合適?
根據8月26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第1條第1.9款的規定:“津貼請求應在相關活動舉行前提出”。
為確保資助申請按既定的行政與審批程序開展,同時,亦為保證申請者在項目開展前及時收到基金會的審批回覆,以便及早規劃,故:
(1) 年度計劃應在首個項目開展前60天向基金會提出。
(2) 單項活動應在項目開展前60天向基金會提出;
4. 如申請項目的內容因尚未確定而不能按時提交相關資料,申請者應如何處理?
資助申請於(首個)項目開展前60天向基金會提交,如其中相關資料未能確定,應以最接近實際情況的資料提交,並及時向基金會更新資料。
5. 活動已完成可以提出申請嗎?
根據8月26日第54/GM/97號批示第1條第1.9款規定:“津貼請求應在相關活動舉行前提出”,故基金會原則上不接受有關申請。
五. 資助申請審批及通知結果程序
1. 資助申請須經甚麼審批程序?
對具備審議條件,且申請者已提交完整文件的資助申請,基金會將按申請金額及評估申請項目情況,分別呈行政委員會及信託委員會審議。
(1) 行政委員會原則上每星期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審議申請金額在澳門幣500,000元或以下的申請;
(2) 信託委員會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審議申請金額在澳門幣500,000元以上的申請。
2. 凡基金會受理/接收之申請是否意味獲得資助?
不是。所有的資助申請均由基金會行政委員會或信託委員會審議、決定。
3. 審批結果將以甚麼方式通知申請者?
審批結果將以信函形式郵寄至申請表上所填寫之通訊地址。
4. 若對資助審批決議有異議,申請人可透過何種方式向基金會提出覆核申請?
(1) 可自基金會發出通知函日(以郵戳日為準)起15日內,就資助審批決議以書面向基金會提請覆核。對於同一資助申請,基金會最多進行一次覆核。
(2)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64條的規定,可向基金會監督實體提出監督上訴,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的有關規定,在法定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5. 能否就同一項目申請增加資助?
原則上本會對同一項目只資助一次,但申請機構可以註明申請增加資助的充份理據,供本會行政機關審議。程序上,如申請者以同一項目或活動為理由而申請第二次或以上之資助,而本會認為有充份理由再給予資助,該申請須按程序呈信託委員會審批。
6. 在《政府公報》上會否刊登受資助者名單?
會。根據第54/GM/97號批示第2款規定:自治基金組織應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在《政府公報》刊登過去一季的資助名單,指出受資助者及撥給之金額。
六. 資助款的支付程序
1. 如獲資助,有關資助款將如何支付?
一般情況下,資助款以銀行轉帳形式發放。
2. 資助款是否一次性發放?
一般情況下,資助款是以一次性方式發放。惟基金會可根據項目的實際狀況,在預先設定條件下分期發放。
3. 資助款何時發放?
一般情況下,資助款將於受資助項目開展前30天內入帳,特殊情況除外。
4. 收到資助款後須注意甚麼?
(1) 受資助者在確定收到資助款後,須向基金會提供收據正本。
(2) 受資助者須按計劃開展項目。
5. 確認已收到資助款的收據應包含哪些內容?
收據應清楚表明受資助者(單位 / 個人)的名稱、受資助項目名稱和已收取的資助金額,並由受資助者(單位代表人 / 個人)簽名及蓋上具法律效力的印章。
七. 總結報告
1. 總結報告有没有規定格式?
有。受資助項目評估報告表將連同獲資助項目回覆函一併寄予受資助者,受資助者亦可於基金會網頁http://www.fmac.org.mo下載。
2. 總結報告可否用其他格式提交?
不可以。倘受資助者以其他格式提交,基金會有權不接納其總結報告,並可要求以本會提供的格式提交報告。
3. 填寫總結報告有哪些注意事項?
詳情請參閱《受資助項目評估報告表》填表指引。
4. 總結報告除特定的規格外,還需提交其他附件嗎?
需要。按項目提交不同的附件,例如:
(1) 活動項目需提交剪報副本及從不同角度可以展示項目全景的照片、影像資料,以及場刊、海報等宣傳品,此舉將有助基金會更全面了解項目的實際進行情況。
(2) 出版項目須回贈樣書;
(3) 研究項目須提交研究成果;
5. 受資助項目的開支單據是否需要提交?
為響應環保,基金會原則上不要求受資助者提交項目的開支單據副本,但受資助者應自行保留有關單據正本至少兩年,以配合基金會在有需要時的審查工作。本會建議在條件成熟時,社團可考慮請核數師審核開支。
6. 總結報告需在何時提交?
根據第54/GM/97號批示第1.7款規定:“受資助項目舉行後三十天內,受資助者應向主管部門提交簡單報告,匯報活動的舉行並詳細說明所獲津貼的運用”,因此,總結報告提交期限為:
(1) 年度計劃項目:翌年1月31日前。
(2) 單項項目:項目完成後30天內。
7. 總結報告可否延期提交?
可以。受資助者需提出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並說明理由,並經基金會同意。
8. 可否提出一次以上的延期提交總結的申請?
原則上,基金會只接受一次延期提交總結報告的申請,而且延交期限為30天。
9. 總結報告以甚麼方式提交?
受資助者可於基金會辦公時間內親臨或以郵寄方式將總結報告送交至澳門基金會。地址:澳門新馬路61-75號永光廣場七樓。
八. 更改受資助項目
1. 若更改受資助項目,申請者須注意甚麼?
根據第54/GM/97號批示第1.2款規定:“財政資助應給予具體的、訂明時間的活動”。因此,受資助項目若有更改 / 變動,申請者須事先通知基金會,並得到基金會批准。
九. 資助的終止
1. 已批給的資助會被終止嗎?
如申請文件中的資料不實,屬虛報或隱瞞不報或未能履行有關受資助者之義務,資助將會被終止。另,凡因上述理由而出現資助被終止的情况,受資助者(單位或個人)將被列入凍結名單,自資助被終止日起兩年內,基金會將不受理該等單位或個人的其他資助申請。同時,基金會有權要求該等單位或個人退還已收取的所有資助款項。涉及刑事責任者,基金會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 資助餘款
1. 如果在項目完成後出現餘款應該怎麼處理?
(1) 倘屬基金會撥給的資助款未用罄,根據“專款專用”原則,有關餘款必須退回基金會,並在提交項目總結報告時,開具以“澳門基金會”為抬頭的支票一併遞交。
(2) 倘不屬基金會,須在總結報告上聲明所屬部門或機構。
十一. 責任與義務
1. 申請者有甚麼義務?
確保提交資料的真實性,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2. 受資助者有甚麼義務?
(1) 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獲批資助款後,申請者的身份轉為受資助者,除須遵守上述(1)項義務外,還須確保項目及舉辦項目過程的合法性,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2) 按計劃履行項目的義務:受資助者須按所提交之計劃開展項目,並在提出申請的同一年度執行完畢或按計劃書所列之時間執行,否則有關批給決議將自動失效。
(3) 遵守“專款專用原則”的義務:受資助者不得將任何資助款挪作他用。
(4) 提交總結報告的義務:詳情參見第七項總結報告。
(5) 保留項目資料的義務:在受資助項完成後,保留有關帳目及單據正本至少兩年,供基金會在有需要時調閱、審計或核實其真實性。
(6) 配合並服從調查和審計的義務:受資助者須尊重及積極配合基金會或受其委託之審計公司的調查工作,及時提供、出示相關財務報表和單據。另外,受資助者亦需注意,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的規定,過半數經費來自政府的機構為審計署的審計對象,成為審計對象的受資助者須配合並服從特區政府審計署的調查和審計工作。
十二. 其他
1. 已提交的申請文件可以退回嗎?
無論是否獲得資助,所有已遞交之申請文件及資料均由基金會存檔,不予退還。
2. 已提交作申請資助的個人資料基金會將怎樣處理?
向基金會提供的所有個人資料僅作資助審批及跟進用途,且僅為資料當事人可以書面方式提出查閱及更正其個人資料。為配合調查或審計工作,基金會可能會應有權限部門或司法當局的要求,根據法律規定轉交個人資料予相關部門。